绍兴市柯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绍兴市柯桥区卫生监督所)关于受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25]来源:办公室 浏览:


发布机构:

 绍兴市柯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绍兴市柯桥区卫生监督所)

成文日期:

 2024-07-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事项)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法定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受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特此公告。

 一、受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领域(事项)行政执法工作。

 二、受委托执法权限

 行政处罚权:对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管辖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卫生健康领域(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委托的卫生健康领域(事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等事项。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机关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单位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机关有权终止委托并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3.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受委托单位

 1.有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

 2.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3.依法接受委托前的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受委托单位自行负责;

 4.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5.自觉接受委托机关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备案的案件,应及时报委托机关及相关部门备案。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单位无法继续委托受委托单位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