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2025年3月18日,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线上审核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某印染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中,评价结论与检测结果不一致,存在逻辑错误。
次日,执法人员前往该印染企业现场核查。通过查阅原辅料清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比对检测报告与车间实际环境、并与企业负责人确认,查明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1.在现场调查中未调查清楚涉及甲醇、甲基丙烯酸甲酯职业病危害的生产工艺;
2.未对甲基丙烯酸甲酯进行识别;
3.未核对评价结论内容。
上述行为不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七条第(二)项第2、3点、第十八条第(六)项,系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处罚结果
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4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相关条款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七条第(二)项第2、3点 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3.生产工艺和设备,包括设备类型、数量及其布局;主要工艺参数,生产方式,生产状态;第十八条第(六)项检测工作各环节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均应当按要求进行审核。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四、《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六、职业卫生 5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涉及其中一项,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四、温馨提示
在现代职业病防治体系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守门人”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必须由依法设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其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不仅是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的核心依据,也是执法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更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然而近年来,部分技术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程序简化、资质不符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等乱象,严重破坏了技术服务的公信力,给职业病防治工作埋下严重隐患。
在此郑重提醒: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为职业病防治链条上的关键环节和技术保障,执业质量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唯有坚持依法执业、规范操作、诚信服务,方能切实履行“守门人”职责,在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同时,实现行业的行稳致远。